运管稽查执法人员能否以当事人口头议价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交通厅发布时间: 2010-11-12 00:00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所以,来信中反映有乘客的“未付运费的口头协议”笔录,可以作为该车辆非法营运的证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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