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是否需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来源:交通厅发布时间: 2010-11-12 00:00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交通部颁发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执行,交通部1995年9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同时废止。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从法律条文看,《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发放的对象是不同的。对于道路运输外国经营者,当他从事国际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应办理《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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