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拍摄的材料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来源:交通厅发布时间: 2010-11-12 00:00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了号令)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吏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前,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黑车违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所拍摄的材料,属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视听材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同时,拍摄黑车违法行为的录像,不仅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保护了旅客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来说,也没有侵害其合法利益,只是客观、公正地记录他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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