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办理依据 | (一)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九)《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十)《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十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十二)《军事船舶复转军人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十四)《关于渔船船员申请GMDSS普通操作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六)《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七)《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十九)《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考试发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十)《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6]541号) (二十一)《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二十二)《关于重新公布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编码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等 |
申请材料 |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原件1份); (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申请表》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申请表》(原件1份); (3)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1份; (5)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6) 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1份; (7) 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1份(必要时); (8) 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1份(必要时); (9) 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1份(必要时); (10)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及其复印件1份(考试发证); (11)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必要时); (12)其它有关材料(如培训证明、考试合格证、遗失公告等)。 (1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二、审查: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或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船员职务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三、办结:申请考试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行政提速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考试费80元/人,评估费80元/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许可单位 | 宁德市交通局 |
联系电话 | 2817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