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注销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时间: 2011-09-05 18:12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
(五)《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理条件 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申请材料 ①《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原件1份);
②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③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及复印件(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④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⑤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复印件1份,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交通局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2、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3、审核: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4、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5、办结: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 28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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