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审核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时间: 2011-09-05 18:04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受理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三)《船舶登记规程》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 1、船舶名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1份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
办理程序 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
 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原件1份)。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原件1份)。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原件1份)。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原件1份)。
办理时限 1.受理:对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
2.审核: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根据申请材料对该申请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3.审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由直属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使用,或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由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使用;对不符合规定或重名、重音的,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
4.办结: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许可单位 宁德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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