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部门保密审查机构由经办科室信息员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的保密审查,按照公文签发流程进行,科室拟稿人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审核,对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局领导审定;各科室在对本科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参照《宁德市交通局网站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填写《宁德市交通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具体由科室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后确定是否发布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局信息办备案。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的,可由经办科室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理。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工作机构)对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无法确定的,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依据本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七、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八、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开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九、经审查,本机关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同时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二、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科室(部门)名 称 |
制作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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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网信息 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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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 初审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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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负责人 复核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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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