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8〕1 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经研究,建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黄伟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刘剑津?省教育工委副书记
曾元益?省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
徐春添?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雁雄?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知瑞?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朱?省文化厅副厅长
张守臣?省卫生厅副厅长
任酒玲?省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郑更新?省环保局巡视员
曹海伦?省物价局副局长
李心正?省国家保密局局长
林?真?省档案局副局长
黄岩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卢承圣?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胡黎明?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另行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邹平调研员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我省贯彻实施意见。
(二)了解掌握情况,沟通协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承担以下工作:
(一)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省监察厅: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承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司法厅:负责《条例》的普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费用的管理。
(六)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七)省建设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
(九)省卫生厅: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省人口和计生委: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省环保局:负责指导推动、督促检查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省物价局:负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工作。
(十三)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
(十四)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
(十五)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省内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认知能力。
(十六)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的业务指导。
(十七)省经济信息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具体承担省级政府公开信息上网发布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在准备工作阶段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省政府审定和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省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省政府。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讨论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日